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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面临6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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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29 17:23

9月29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显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分为6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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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部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jglbfyc@126.com。
2.将修改意见寄送至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9296734,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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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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