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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注意!2025不做好这件事最高判7年!新安法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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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2-0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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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入刑案例

案例一: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入刑人员: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案例二: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入刑人员: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入刑人员:

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河南周口“12·30”一般高空坠落责任事故

案件情况:2020年12月30日8时10分,被告人方洪在周口市川汇区公务员A区14号楼2单元楼前组织安装电梯时,因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河南方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人马某违规施工时不慎从4楼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

判决结果: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方洪(河南方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案例五:电梯安装施工事故

案件情况:2020年11月14日,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队人员私自聘用2名民工,搭建了不符合操作规范的简易顶层作业平台。次日7时,3人在安装电梯时平台发生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调查,被告人顾某作为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2021年12月21日被告人顾某(顾某系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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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21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主要负责人的,直线管理人员的,全体员工的。

如何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以下内容可以参考!


以下整理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布的相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上下滑动查看)

1.山东省: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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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三)主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四)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通过的安全工作议题;
(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六)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较大风险的管控工作;
(八)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九)组织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组织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十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四)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五)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六)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八)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监管;
(十一)对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现场作业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十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
(四)落实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五)按职责权限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区队)主任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车间(区队)主任是车间(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做到车间(区队)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四)严格执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本车间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组织拟定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计划;
(六)组织拟定本车间(区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
(八)定期组织车间(区队)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预判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九)加强设备装置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装置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十)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派员现场监督,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对车间(区队)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十二)属于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运输、冶金、有色、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对车间(区队)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重要设备设施逐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十三)加强班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班组长安全培训;
(十四)组织实施本车间(区队)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
(十五)本车间(区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每天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二)加强班组安全培训,督促班组人员熟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2.江苏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




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0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0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
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0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04、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

0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


06、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07、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08、严格责任制考核奖惩
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09、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10、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11、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2、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1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4、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15、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17、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18、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19、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0、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那么,具体到各行业、各岗位又有哪些清单要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要点》,对化工、小微企业、大型商贸综合体等行业以及6类人员的主体责任清单进行细化明确共11大项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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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主体责任清单要点(综合)



一、制度、机构、人员配备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落实相关职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1.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提档升级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评估风险等级,明确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

4.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完善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五、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1.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3.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控制人员进入;

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6.加强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方案,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指挥;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委外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发包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


六、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1.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兼)职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联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可能对周边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4.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严格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开展原料、辅料、产品、中间品等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的认定;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评价;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

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除了遵守上述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要点(综合)外,还应该具备以下:


1.证照齐全,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有限期内;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3.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厂房、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厂房、作业场所的出口;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使用、生产、储存方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1.证照齐全,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有限期内;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
8.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小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5.加强安全生产特殊(进行爆破、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大型商业综合体主体责任清单要点


1.落实单位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4.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符合规定学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与项目承包方或场所承租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8.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9.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0.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闭锁、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职清单要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罚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经常性地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8.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

履职清单要点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落实到位;

3.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岗位精细化管理;

5.组织实施新、改、扩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6.负责企业动火作业等高危特殊作业项目审批;

7.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8.组织至少每年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9.参与本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履职清单要点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及时掌握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状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按规定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职责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车间(工段)主要负责人

履职清单要点


1.车间主任(工段长)是车间(工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要按照生产作业要求,细化车间(工段)安全生产职责及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例会例检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制定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安全确认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3.每天开展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检查各级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做好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票证、档案、台账等资料管理工作。

班组负责人履职清单要点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2.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内容;
3.组织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活动。负责新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及转岗员工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4.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5.每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十一

岗位员工主要职责要点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工程,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和识别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有上报的义务;
4.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清楚应急状态下本岗位和自身职责,在发生事故时,能按照事故预案正确处理;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的违章作业要加以劝阻和制止。

新安法及刑法的38条追责红线!

全员必学!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最新整理:新《安全生产法》、《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01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最新版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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