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 工作内容 | 法律责任 |
1 |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三条第二款) | / |
2 | 将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四条第二款) | 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3 | 对实习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第三款) | 未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4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之外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 | |
5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
6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7 |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新员工上岗前,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8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新员工上岗前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二条) |
9 |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第十七条第一款)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10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七条第二款)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
11 |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四款)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条) |
12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 | |
|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第二十一条)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三款) |
| 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向从业人员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16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四条)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